1月17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联合深圳市司法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四个管理办法分别对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主体和渠道、用地保障、建设标准、供应对象、申请条件、供应分配方式、租售价格标准、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范,还提出要加大用地供应,鼓励多主体多渠道建设保障性住房,居住用地供应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基本申请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的基本申请条件为本市(或特定区域)无自有住房,但租住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除外。其他申请条件分别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是深户、在深缴纳社保满3年、符合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等;针对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一线职工,明确不受户籍、财产限额、社保缴纳年限的限制;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是未在本市租住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不受户籍和收入财产限额限制等;其中政府组织配租的,在此基础上增加在深正常缴纳社保、满足市政府规定的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等要求。共有产权住房申请条件主要是在深缴纳社保满5年等,优先面向户籍居民,结合住房供需情况,可放宽户籍限制。
如何供应分配?
公共租赁住房以轮候配租为主,面向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一线职工供应时采用定向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分类实施,政府组织配租的,采用批次受理批次供应的方式配租;社会主体出租的,由运营单位按市场化方式开展租赁活动。共有产权住房主要采用轮候配售为主。
租售价格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为同期同地段同品质市场参考租金的30%左右;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不超过同期同地段同品质市场参考租金的90%,其中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为同期同地段同品质市场参考租金的60%左右;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按照土地出让时市场参考价格的50%左右确定。
共有产权住房实行产权封闭流转
其中,有关深圳共有产权住房的内容最为引人关注。据悉,共有产权住房实行产权按份共有,购房人产权份额按照项目销售均价占市场参考价格的比例确定,原则上不低于50%,同批次销售的同一项目的产权份额相同;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
共有产权住房实行产权封闭流转。签订买卖合同未满5年需退出的,应当向代持机构申请收购个人产权份额;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的,购房人可面向符合条件的对象转让个人产权份额或者申请收购。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还提到,深圳不再安排建设安居型商品房。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安居型商品房,继续按照228号令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据悉,此次四个政府规章的征求意见时间将持续一个月,从2023年1月17日起至2月17日。相关主管部门将充分吸收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四个政府规章并争取尽快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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